山東照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山東照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dong Illuminating Society,縮寫為SDI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照明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是發展我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以習近平同志為首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照明專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咨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照明學科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山東建成照明行業大省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省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二環東路3699號東環國際廣場。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照明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范圍的活動: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2、開展照明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群眾科學知識水平;
3、開展照明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照明學科的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4、編輯出版照明學術期刊、學術專著、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搞好信息服務工作;
5、組織本學科的專家協助政府對照明學科發展規劃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提供科技咨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6、組織開展有關科技成果評定和表彰獎勵工作;
7、積極開發和推廣照明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盡快轉化;
8、加強與有關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系,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9、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10、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職能中委托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1、個人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在照明及其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專家、學者及行業領軍人物;
(4)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5)具有中級崗位資格或資質的技術工人;
(6)高校碩士以上在校研究生;
(7)關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相應照明學科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干部。
2、單位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從事與照明學科相關專業并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
第九條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單位會員);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并按照《山東照明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并監督本會工作;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3、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托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1、觸犯刑律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3、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中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民政廳的批準同意,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要對理事會進行監督、引導,但沒有干涉作用。
第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審議、批準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并領導其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監事會職權:
1、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才能生效,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省內照明界有較高的聲望,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3、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代表團體簽署一般性文件;
6、處理其他學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機構,本會分支機構成立后報請登記機構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咨詢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4年6月28日經山東照明學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